本新聞尚未經證實,因此最好以關心及追縱後續發展角度來看。
今(十三)日出刊的「壹週刊」報導,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聯盟」近二年提供情資給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指扁海外密款高達近三億元。根據檢調清查第一家庭戶頭發現,這 三億元資金是於二○○六年底,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將陳水扁和她的帳戶,以及用做股票進出的人頭帳戶全部結清,透過媳婦黃睿靚及黃家人的戶頭匯往國外。
但「壹週刊」向陳水扁辦公室查證時,陳水扁嚴正表示「子虛烏有」。陳水扁強調,黃睿靚的娘家除匯款提供她求學及生活所需之經費外,並無鉅額匯款情事。
「壹週刊」報導,雖然陳水扁強調沒有海外密款,但檢調仍將他複雜的資金網路查得一清二楚。除了這三億元外,檢調還發現另有其他匯往海外的可疑資金,而且金額可能直逼十億元 。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全力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也針對國務機要費以外的可疑資金進行清查。「壹週刊」指出,這三億元資金是先經由新加坡,最終轉往美國陳致中及黃睿靚的戶頭內,而 分批匯出的時間點,就是二○○六年底、陳致中隻身飛往美國後沒多久。
「壹週刊」報導,扁家族的內部資金從來不假手他人,全由吳淑珍一手掌控。而吳淑珍會在檢調調查期間匆忙將資金透過黃睿靜及黃家人戶頭匯往海外,一來是黃家原本就從事貿易, 與海外有金錢往來,且陳幸妤及趙建銘、趙家的戶頭都因台開案遭凍結。二來是吳淑珍重男輕女,原本就有意將錢留給陳致中。親近陳水扁人士指出,吳淑珍匯錢到海外,陳水扁應該 知情,但很難插手。
「壹週刊」報導,新加坡是第一個告訴調查局有關扁海外密款的國家,再來才是美國。美國、新加坡與台灣同為艾格蒙聯盟的會員國,洗錢防制中心於是陸續在二○○六年、二○○七 年間收到這些訊息。
報導指出,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去年底得知檢調調查相關訊息後,曾向前總統府會計陳鎮慧查詢,陳鎮慧表示她並未經手。林德訓最後直接向扁求證,扁並未強烈否認,反而 低調不語,扁的異常反應,讓扁辦公室人員心知肚明。
2008-08-13【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最新一期壹週刊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夫婦透過媳婦黃睿靚及黃家人的戶頭匯款近三億元到海外,陳水扁昨透過律師李勝琛召開記者會嚴正駁斥。李勝琛轉述,扁表明自己從未透過媳婦 及黃家人匯款到海外,他的財產已經信託,都向監察院申報,他在總統任內也沒有買賣股票。
調查局昨天也發出新聞稿強調,該局洗錢防制中心並未接獲新加坡及美國等艾格蒙反洗錢組織成員國通知,指稱陳前總統有「海外密款」,相關報導並非事實。
調查局聯絡室主任劉禮信說,「並沒有週刊所說的這件事,這個報導和事實不符」。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周有義說,未收到艾格蒙聯盟會員國新加坡和美國方面的洗錢情報,也沒有接到 特偵組指示配合調查陳水扁帳戶資金情形。
調查局表示,洗錢防制中心配合檢察署偵查犯罪,清查特定人員資金時,均嚴守偵查秘密,從未任意將清查對象資料與清查結果向外界透露。
律師李勝琛則指出,陳水扁明確表示,沒有匯款到國外這件事,陳水扁的財產自二○○四年起就全數信託;吳淑珍也在二○○六年把自己所有的帳戶結清,他及吳淑珍的財產,每年都 要向監察院申報,甚至財產有異動時,還要動態申報,一切攤在陽光下,不可能匯款三億元到他人帳戶,再匯到國外。
對於週刊指陳水扁投資房地產及股票,陳水扁透過律師強調,他在兩任總統任期,除去年在高雄買房子外,從未買股票,高雄的房子至今也未出售。
自由時報 記者李欣芳、陳詩婷、林俊宏/台北報導
扁媳黃睿靚瑞士存9億?藍委指涉洗錢被查封
壹週刊報導陳水扁家族藉由媳婦黃睿靚的海外帳戶將3億元匯到美國。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今天再加碼,拿出資料表示,黃睿靚的海外帳戶應該設在瑞士,而且出入金額達到將近9億新 台幣。
洪秀柱說這兩個海外帳戶在今年初已經因疑似涉及洗錢被瑞士檢方查封,還來文要求調查黃睿靚的資料,他要求陳水扁應該出面說明,檢調機關也應儘速調查,給社會一個公道。
洪秀柱拿出資料表示,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成立了兩個帳戶,2007年02月和3月初就收到「新加坡瑞士信貸私人銀行」所匯入的2000多萬美元。2007年05月黃 睿靚就委託美林銀行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公司,並且將原本存在私人帳戶中的2000萬美元全數轉入公司帳戶。
2007年11月,又從蘇黎世「蘇格蘭皇家銀行」收到1000萬美元的款項匯入公司帳戶,前後出入的金額達到了將近9億新台幣。
洪秀柱說這兩個帳戶在2008年01月09日,被瑞士聯邦檢察署以疑似涉及洗錢而下令查封,並且要求取得帳戶以及黃睿靚個人的一切資料。
洪秀柱質疑,黃睿靚和陳致中從沒有固定工作,怎麼會有那麼多錢?而匯款的銀行「新加坡瑞士信貸銀行」以及匯款時間又和巴紐案有那麼多巧合,陳水扁應該要出面說明,這是否就 是他強調「放在腦中」要帶到墳墓去的絕對機密?
洪秀柱更向外交部門喊話,要求出面說明有無收到瑞士方面的請求,特偵組也應說明有無相關資訊並且介入偵辦,還給社會一個真相。
中廣新聞/李人岳報導 2008-08-14
國民黨立委洪秀柱,公佈前總統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在瑞士的海外帳戶,
陳水扁的委任律師李勝琛中午表示,這件案子司法正在調查中,若洪秀柱的資料確實是瑞士方面所提供,對於釐清相關案情有幫助的話,就請洪秀柱提供給司法機關。
李勝琛也呼籲說,在司法正在調查中的案件,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任何人,都應該尊重司法的調查,不要試圖干擾,這對釐清案情沒有任何幫助。
TVBS╱TVBS 2008-08-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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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自中國時報 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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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媳婦黃睿覲在瑞士的帳戶,被檢方查出有大量不明資金流動,瑞士還主動向外交部表示願意協助調查,是否真有利用媳婦帳戶洗錢的行為,陳前總統今天出面否認,他一開始 鞠躬道歉,坦承的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競選結餘的金額被扁嫂轉到海外,但強調這是為了以後用於下次選舉和民進黨未來之用。
前總統陳水扁表示,「有人說是國務機要費轉到海外,甚至說是巴紐案等弊案,說我有分到錢,絕對不是事實!國務機要費我全部都可以交代,絕沒有犯行及不法所得;至於巴紐案, 我都做過證,我絕對清白,沒有問題!」陳水扁坦白,他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並深深一鞠躬!他承認自己4次競選金額申報不實,也首次坦承,金額在自己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匯到 海外,但他強調他也是今年年初扁嫂告知他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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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疑問:
若真是要「為了以後用於下次選舉和民進黨未來之用」的話:
- 為何需要匯出國外呢?
- 這些錢未匯出台灣前存在那裡?
- 既然是「給民進黨未來之用」,為什麼不直接捐給民進黨呢?
92.02.06 總統令修正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
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六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
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
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罪。
八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罪。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之罪。
十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十一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
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亦屬重大犯罪: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二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
之一者:
一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 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
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 銀行。
二 信託投資公司。
三 信用合作社。
四 農會信用部。
五 漁會信用部。
六 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七 票券金融公司。
八 信用卡公司。
九 保險公司。
十 證券商。
十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二 證券金融事業。
十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四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五 期貨商。
十六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
銀樓業或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經法務部
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後,適用本法有關金融機構
之規定。
前二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
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二項機構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
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
工具。
第 6 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財政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指定之事項。
第 7 條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
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
程序、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指定之機構及
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
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
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財
政部會商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
或過失者,不罰。
第 8-1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
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
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洗錢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
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命令。其情
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
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
執行後三日內,報請法院補發命令。
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時,應即停止執行。
前項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
分之命令,法官於審判中得依職權為之。
前二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四條所簽訂之條
約或協定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
用第一項規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命令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
編抗告之規定。
第 9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
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
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
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
第 10 條 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 11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
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
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 12 條 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
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
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四條所簽訂之條約
或協定,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
前二項之規定。
第 12-1條 依前條第一項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現金
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
使用。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四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法
務部得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3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第 14 條 為防制國際洗錢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
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洗錢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書
面協定。
第 15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壹週刊」和國民黨立委洪秀柱接連爆料,指前總統陳水扁透過媳婦黃睿靚,將鉅款匯往海外。陳水扁2008-08-14下午在律師李勝琛陪同下,親自在辦公室舉行記者會表示,所謂的海外存款,是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他歷次選舉的部分剩餘款匯往海外,陳水扁為此向國人 鞠躬道歉,但陳水扁並未說明究竟匯出多少錢,也不願意回答媒體提問。
陳水扁表示,在民國九十三年政治獻金法通過以前,有許多選舉經費申報相當不便,也對政黨與候選人造成很大的困擾。他最近幾天看到報紙報導正副總統馬英九與蕭萬長今年競選的 結餘款申報後,「我的良心告訴我,不能夠繼續欺騙自己與欺騙別人」,所以願意坦白曾經做過法律所不容許的事。
陳水扁指出,直到今(九十七)年初,吳淑珍才向他坦承,她把部分選舉剩餘款匯往海外,是預留款項在卸任後做為公益使用,因此他要求移做國際外交工作與公共用途。他強調,這 些款項與國務機要費、華陽史威靈案、巴紐案都沒有關係,外界的揣測絕非事實,這些案件他既無犯意,也無犯行與不法所得,絕對清白、沒有問題。
陳水扁說,包括總統大選與台北市長選舉在內等四次選舉,他的競選經費都有申報不實的情形,他為此向全國人民深深抱歉。但他也強調,政治獻金法在這幾次選舉時都還沒有施行。 陳水扁表示,自己從政以來不貪不取,只為了選舉向別人拿錢,但是選舉過程都全力以赴,沒時間管鈔票,也從來不管錢。競選的結餘款都由吳淑珍掌管,而且必定用於公用,除了用 於下次選舉外,也用這些剩餘款扶植民進黨籍候選人。
不過,陳水扁也表示,歷任正副總統候選人,連戰和蕭萬長、連戰和宋楚瑜、馬英九和蕭萬長的競選經費申報其實都有問題,要求特偵組應該一併查明清楚,他個人也願意接受批判與 調查。
由於陳水扁並未說明匯款金額和匯款人等問題,引來在場媒體高度質疑。但是陳水扁開完記者會後就先行離開,不願回答提問,李勝琛留下接受詢問,也說得不清不楚。
2008-08-14【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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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記錄:
陳前總統水扁未說明匯到國外多少錢。
壹週刊指控新台幣三億。
立法委員洪秀柱女士指控新台幣約十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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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了陳前總統媳婦黃睿靚被爆海外洗錢疑雲,外交部14日晚間證實,確實有收到來自瑞士聯邦司法部來函,希望台灣相關單位配合調查。
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表示,「針對瑞士聯邦司法部,他們有正式透過駐瑞士代表處轉來請求相關單位能夠配合調查這個案件、這個函,我們已經在第一時間轉請相關單位處理當中,外 交部針對任何偵查中的案件都不評論。」
其實,外交部早在7月中旬就收到了瑞士聯邦司法部來函,希望台灣相關單位協助調查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所涉入的洗錢疑案,外交部也立刻將這份文件轉給了法務部來進行進一步的 處理。
今日新聞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2008/08/1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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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 因身體不適而無法出庭的吳淑珍女士能親自到銀行匯款嗎?
- 由那家銀行會出,為何沒有依法通報?
- 未匯出去前存自那家銀行?利息所得依法扣繳嗎?
- 十億台幣一年的利息約2000萬台幣,有依法報稅嗎?
- 如果沒有依法申報,國稅局怎麼會不知道呢?(假設銀行有依法扣繳的話)
- 有繳贈予稅呢?
個人意見:
陳前總統水扁先生
吳淑珍女士
陳致中先生
黃睿覲女士
林文淵先生(陳前總統水扁先生競選的帳房總管)
陳鎮慧小姐(總統府會計)
都應該依洗錢防制法全部限制出境並立及隔離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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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自聯合報 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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